陈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利诉被告陈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勋军赔偿原告陈华利医药费95229.9元、护理费8199.03元、营养费1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92元、交通费1200元、误工费20273.15元,合计128886.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陈华利负担800元,被告陈勋军负担14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