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才: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连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9,523.35元,合计229,523.35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9.375%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被告刘连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