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魏胜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胜祥要求你偿还货款197000元以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因邮寄送达被退回,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