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076号
张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阚汝先诉被告张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阚汝先起诉要求:1.判令张道明支付阚汝先劳务报酬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道明承担。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2日
联系电话:0554—2512282 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