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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9)皖0402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3 08:24:08 打印 字号: | |

(2019)皖0402民初584号

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燕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