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俊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李健偿还胡俊俊借款40,000元、利息27,600元,合计67,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健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李健的联系方式,现依法向李健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1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