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111号
任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被告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任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吴斌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任华偿还原告吴斌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借款到期日至付清日的利息叁万元整,共计拾叁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任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证据、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