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朱萍: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502.39元,利息45077.69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950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6%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洪武以其名下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原冰箱修造厂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定原告对前述抵押财产享有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