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设备租赁费247500元,以及以后的租赁费按每月375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设备时止。因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