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553号
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新源与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皖04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原告李新源与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新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新源负担。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