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关于向王雨生、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316号之三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9 08:25:53 打印 字号: | |

(2019)皖0402民初316号

王雨生、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化义诉被告王雨生、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化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316号之三等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王化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王化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