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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沈立洋、李艳红送达(2019)皖04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3 16:23:55 打印 字号: | |

沈立洋、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荣与被告沈立洋、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沈立洋、李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荣借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沈立洋、李艳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一九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