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侠与被告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树侠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1,000元,合计451,000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2.被告王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侠保全申请费3,370元;3.驳回原告张树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张树侠负担1,830元,由被告王永富负担7,5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