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军:
原告胡建亮诉被告胡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皖040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胡建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原告胡建亮负担1013元。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