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盛阳、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乔盛阳、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40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和(2018)皖040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之二。民事裁定书之一的裁定要点: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3553元,减半收取计11776.5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民事裁定书之二的裁定要点: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乔盛阳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8号区4号楼二层2号的商铺(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29997号)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乔盛阳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长鑫花苑7#楼一层20#房屋(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72323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