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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青岛兆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2 17:00:45 打印 字号: | |

青岛兆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赵冬梅、赵宁诉被告李树忠、青岛兆乐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冬梅、赵宁起诉要求1、李树忠、青岛兆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丧葬期间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计641535.71元;2、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偿;3、李树忠、青岛兆乐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