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震:
本院执行的淮南市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402执8号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