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震、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蔡清与被告潘震、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皖04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潘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清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400,000元,2019年1月1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潘震追偿;四、被告潘震、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蔡清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3320元及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2720元,合计6040元;五、驳回原告蔡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蔡清负担2700元,由被告潘震、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