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被告张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伟起诉要求张道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0及2018年7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至款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