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才: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9523.3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75%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没有你的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