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刘小利立即向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898.19元,本息合计110,898.19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5%计算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小利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刘小利的联系方式,现依法向刘小利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8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9日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