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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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党琦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转入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