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王本利与被告郑维勤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