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53号
张道明:
原告朱克胜诉被告张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04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 被告张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克胜劳务费14,31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张道明负担。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