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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方昌青送达(2018)皖04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6 16:08:14 打印 字号: | |

方昌青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富泰海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胡成龙、方昌梅、方昌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4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兴富泰海绵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1,340,000元、违约金268,000元,合计1,608,000元;二、被告胡成龙、方昌梅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的赔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兴富泰海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0元,原告安徽兴富泰海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68元,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负担15,952元。被告胡成龙、方昌梅对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胡建文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