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党: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尹诉被告朱维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朱维党赔偿张道尹医疗费2208.52元、误工费322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210元、物资损失费1000元、护理费1862元,合计9347.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朱维党承担。由于朱维党常年不在家,无朱维党的联系方式,现依法向朱维党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6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日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