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丹、董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丹、董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4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原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所签的《唐兴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型号:NSPD¢2600机头,包含贝壳刀及先行刀)、操作台、配电柜各一台、¢2600环形顶铁一件、电缆三种(动力、通讯、视频)各220米、行程2,5米油缸4台、泵站一台;三、驳回原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0元,由被告长春市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