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584号
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燕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吴海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吴海燕办理位于铂蓝美地17幢C121号房屋产权登记;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