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传宇与被告王雪志、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皖04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史传宇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王雪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86485.52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承办法官:詹同英 电话0554—251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