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燕、田玉田诉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起诉要求你单位立即协助其办理铂蓝美地小区11幢2单元1606室和18幢12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承办法官:张怀武 电话0554—2511170